喷完百度,我们可以来谈谈法律了
2017-3-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第一篇:百度之恶
5月1日,“劳动节”假日,“魏则西事件”发酵至一个新的顶点。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学生魏则西近日因身患滑膜肉瘤去世。网称,在求医过程中,他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排名前列的医院(后证实其涉事科室被外包给“莆田系”医院),接受其“生物免疫疗法”的治疗,耗资20多万元却治疗未果,最终延误了其他治疗时机,病情迅速恶化,以致早逝。
(魏则西知乎上发表的文章)
广大人民群众仿佛又迎来了一次草根对抗霸权的酣畅战斗,被百度镇压奴役了十余年的人们,在魏则西用生命吹响抵制百度的号角下,在广大草根塑造的百度者受骗致亡的助推下,奋勇前进,将百医院的帮凶、信息时代的霸权主义者,恨不得立即革百度之命并取而代之。
按照互联网革命思潮的战略套路,从来前奏都是忙着以声泪俱下的批评占据道德的制高点,而后揭开黑幕、揪出受益者、掀翻幕后黑手直取其项上首级,使命必达,霸权溃败后即形成互联网时代线上线下的新世界、新秩序,有关部门高调处理、加强立法和监管,从此人民群众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等待下一次草根拯救世界。
讨伐百度的声浪已经取得初步的胜利战果。
据媒体最新消息,受“魏则西事件”的影响,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伴随吊打百度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网民们又接着扒出了百度推广背后的“利益链”——百度、民营医疗“莆田系”医院,这背后的合作链条被推向舆论漩涡。于是,国家卫计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卫生局也联合开始对武医院进行调查。
无疑这是一场典型的互联网草根自下而上逆袭胜利。
我们今天先来聊聊被吊打的度娘。
自从谷哥退出大陆地区后,度娘一统搜索中文引擎江湖,以其对中国用户80%左右的市场覆盖率,占了全球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8.30%(截止至年1月),搜狗、微软必应等其他零星门派的中文搜索引擎尚不能构成实质威胁。
“垄断”的指责,将百度与信息时代“寡头”、“霸权”等词语联系在了一起,似乎早已埋藏了对百度的诸多不满,终于找到了一个发泄的出口。
听着网络上不断涌来对百度的指责,或许很酣畅淋漓,但似乎在生命消逝的煽动下我们都太轻易做出了这样的推论:百度提供虚假医药广告——百度作恶(过错)——百度有罪!
但法律上果真就能做出这样的认定吗?暂且不医院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也暂且不追究导致魏则西治疗无效的真正医学原因是什么。我们在吊打百度的时候,是不是要看看除了道德上的谴责之外,我们是不是也该谈谈法律了?百度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对搜索结果和竞价排名的责任?
或许律师现在站出来聊法律的样子,并不能抚慰心灵受伤的群众或者安抚群情激涌的网民,甚至一副“众人皆醉我独醒”、“我自稳坐钓鱼台”的旁观者姿态,会引起欲革百度之命者的不满,甚至可能会有以下联想:不同角度意见者,即非同仇敌忾者、即非同志、即非统一战线、即敌人、即应一并打倒。
如果不能尝试倾听其他角度的声音,或许你正在执行另一种信息霸权,来反对百度的信息霸权。
各位,请稍安勿躁,距离喷得度娘下跪还有不少的功夫,大家喷累了不如换换口味,来听听律师如何在法律的角度看待这次的“魏则西事件“。
搜索引擎是否应对检索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百度垄断信息入口的情况下,被宠坏的百度充分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竞价排名措施保持盈利。在本次事件中首当其冲的,正是竞价排名产品“百度推广”,在巨大的营收利益之下,在逻辑上也很容易想象,受到利益的诱惑的百度会降低对竞价推广检索信息的要求,“恶之花”滋生。
这似乎正是特别容易挑引普通民众神经的事情,百度不仅不对网络搜索的结果真实性负责,而且竟然还通过竞价排名主动协助发布虚假或未经验证的信息,“利欲熏心”外加“助纣为虐”,为了利益不惜与魔鬼为伍,这无限符合罪恶资本家的形象,必将讨伐吊打之。
这已经不是百度推广第一次被媒体讨伐,早在年11月央视《新闻30分》、年7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等节目,就已经对百度为假药进行过相关曝光。此后百度经历历次事件后也开始稍微收敛,相对谨慎地筛选、发布竞价排名信息,同时也注意采集保护自身的相关证据,例如相关资质文件等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百度需要对其检索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那么惩罚百度是否顺理成章了?百度为其检索结果负责是否受其是否因此而获利的影响?
于是,各路英雄开始各出奇招。
竞价排名是否应属于广告?
年9月1日生效的“史上最严广告法”确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发布方连带责任”的原则。因此,道德公审者曾寄希望于将度娘诉诸于广告发布者的责任,那么魏则西的所有损失都可以找百度这个广告发布至追讨,从而警醒百度应审慎提供检索信息。
《广告法》第二条如此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但赫然发现,“广告”这个看似涵盖清晰,但在法律上对于互联网搜索竞价推广能否适用却是模糊的。
“信息检索服务”和“广告业服务”在国际惯例和法律体系中,是相互区隔的两个行业服务类型。因此,类似于百度的网络信息搜索服务商,以竞价排名为代表的互联网有偿推广服务,目前仅仅作为一般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搜索商主要审核跳转网站等信息载体的主体身份合法性,一般不涉及网站等的具体内容的合法性。这也就不难理解,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39条称,“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但是,引熊定中律师在《血,染的谁家馒头》的一段总结:在任何一家专业的法律案例库里,你用“百度竞价排名+广告”作为关键词来搜,你会发现一个很诡异的事情:但凡涉及到合同款相关的案件纠纷,法院查明都会有“因为xxx在百度上投放了竞价排名广告,所以应当支付对应款项”之类的表述,也就是说,在直接就“百度竞价排名”这个服务类别产生的付费问题上,法院是认可这是广告的。而与之相反的是,所有被竞价排名的虚假信息所害的人起诉百度时,各地各级法院又异口同声,百度竞价模式是一种搜索引擎服务,不是广告。
“魏则西事件”揭示的要害在于,是否需要将部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作为广告监管。
也许最简单粗暴的解决方式是,直接用法律手段,在立法或司法上认定“搜索推广”中所展示的信息构成“广告”,而不是现在的“信息检索服务”,让百度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但立法部门也不至于眼瞎到现在才意识百度竞价排名广告属性的问题,难道真的阴谋论者可能臆想的那样,百度利用巨额利益蒙蔽了国家的眼睛?阻碍了立法进程?从而网络竞价排名才迟迟无法纳入广告业的监管体系,令百度在监管真空中可以为所欲为?
搜索引擎的审查义务与责任限度?
从商业角度来看,百度当然没有理由拒医院参与到竞价排名中来,但是对于资质以外的内容,在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内容上,百度是否应该对检索信息或信息发布尽到实质审查义务?这种实质审查的程度是否应该有界限?
这里就需要解释一下,为什么目前法律体系允许仅仅将网络检索纳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一般不要求其审核网站等的具体内容的合法性?
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特性和搜索引擎的功能特征,大多数国家对类似于百度谷歌的搜索引擎提供者,给予相对宽松的责任环境,适用“安全港原则”(又称“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等,承担较小的法律责任。
所谓“安全港规则”,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等),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内容涉嫌侵权,而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红旗规则”则指若侵权信息显而易见,如红旗般飘扬,网络服务提供商便不可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而推脱责任。因此,在美国呢当谷歌在他们的竞价排名中犯下了给卖违规药品的公司提供服务的错误时,最终美国政府竟罚了谷歌5亿美元(约合32亿人民币),处罚谷歌的法律依据就是,明知存在侵权信息而提供服务。
无论“安全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均将搜索引擎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局限于对平台所涉主体的审核上,而不要求对信息检索结果的内容进行审查。
上述原则能够得到世界范围内认可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搜索引擎在功能表征上,仅仅提供与检索客户关键词相匹配的检索信息并提供网站跳转服务,既不发布跳转网站内部的信息,也不对检索信息持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这与广告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当然,现在搜索引擎的发展,发布的检索信息当中已经不仅仅包含了网站跳转信息,同时处于显著位置与一般检索信息难以区分的推广内容,也包含了一些容易对检索者产生诱导的倾向性的评价,具有了一定的广告发布特征,这也正是百度等竞价排名推广所难辞其咎的。
但是,若搜索商以竞价排名为代表的有偿推广服务适用于广告法监管,搜索商的法律责任将大幅提高,要同时管理主体与内容。如此一来,若对搜索引擎提出更高的信息实质审查要求,不仅超越了一般市场主体的能力范畴,也将极大阻碍互联网信息通过搜索引擎被挖掘,而且还可能造成新形式的信息垄断反而阻碍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发展。
比如,日后难道就要认医院医院?经过百度认证的疗法才是真疗法?
这似乎在给予百度之类的搜索引擎更大的信息霸权机会吧?
作为普通的民众,你真的愿意这样吗?
这又真的是应该由百度来完成的事情吗?
百度难道应该实施公用事业化或者公有化?
好吧,扯远了,但我不是故意的。
本文并不准备为百度辩护,也无意于维护百度之恶助长的严重后果。但是,将百度诉诸于道德、又或者是施加其不应承担的责任,将检索信息的监管责任全部由政府承担也是不现实的,都无助于根本解决目前竞价排名的乱象,如果要敦促百度不作恶,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市场出现更多能够提供更好搜索引擎服务的提供商,在竞争下,在市场手段下,在用户的理性选择促使下,才能真正让搜索引擎提供商选择尽可能的善。
(文中网络来自于法律帝国、法律读库、法律先生等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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